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26號上訴人 黃珮鑫
張清風 藍國晏 黃琳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翔開發有限公司張高祥嚴文遠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萬元,應徵裁判費7萬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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