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2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隆鈞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律師
黃建閔 律師 蔡其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2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石馨文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