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453號上訴人 方世樑 上訴人 陳仲正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關於備位請求之租賃物返還詳情等事項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