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鈺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煥倫 訴訟代理人 蔡佩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定於民國103年8月12日下午5時宣判。惟查當日因臺南市部分地區雨勢達超大豪雨標準,臺南市政府乃宣布當日全市停止上班上課乙情,有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入口網公告在卷可稽,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03年8月13日上午10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