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陸雅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三年度執聲字第八一五號、一0三年度執字第五一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雅蘭所犯如附表所示十五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雅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陸雅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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