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318號上訴人 謝炳松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謝金龍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102年11月25日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36843元,逾期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本件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6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