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28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鈺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04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2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