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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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14號聲請人 陳禎君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禎君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里○○○○號。
理由
一、被告陳禎君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3年7月1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案業已審結,容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里○○00號。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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