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1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惟相對人自96年9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馬公簡易庭法官陳介安┌──────────────────────────────────────────────────────┐│附表:97年度拍字第13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馬公市○○○段││675│建│││66.35│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1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光華段│ 石泉 1之271號│光華段675地號│二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0.4││全部││││97建號│││加強磚造│二層:40.4││││││││││合計:80.8││││└──┴───┴───────┴───────┴───────┴───────────┴─────┴───┴────────┘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