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3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30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5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9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於民國97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2日送達被告親自簽收,有原審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一紙在本院卷可查,其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已於97年10月13日屆至,惟其迄未提出書狀敘述其上訴之具體理由,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