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4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2月2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7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12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2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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