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325號上訴人乙○○上訴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2月1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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