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566號聲請人 陳幹球 即通路通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則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清算人聲報之聲請後,有下列事項未補正:
⒈股東名冊(載明股東姓名、身分證字號、所持股數)。
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⒊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
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4日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上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能補正,依上開說明,其所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非訟事件法第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馨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