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信一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慶順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陳麽祥
賴鴻章 賴鴻敏 王刈 陳俊廷 陳吉利 林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9月3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第二審裁判費用部分,應由上訴人補繳:
㈠、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本件第一審經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9,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請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理由,請併予檢附。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之部分得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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