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47號聲請人 楊月德 相對人 彭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本票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34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7年3月25日│107年3月25日│CH360761││├──┼───────────┼─────────┼───────────┼───────────┼────────┼──┤│002│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7年4月25日│107年4月25日│CH360763││├──┼───────────┼─────────┼───────────┼───────────┼────────┼──┤│003│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CH360764││├──┼───────────┼─────────┼───────────┼───────────┼────────┼──┤│004│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7年6月25日│107年6月25日│CH360765││├──┼───────────┼─────────┼───────────┼───────────┼────────┼──┤│005│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7年7月25日│107年7月25日│CH360767││├──┼───────────┼─────────┼───────────┼───────────┼────────┼──┤│006│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7年8月25日│107年8月25日│CH360768││├──┼───────────┼─────────┼───────────┼───────────┼────────┼──┤│007│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CH360769││├──┼───────────┼─────────┼───────────┼───────────┼────────┼──┤│008│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5日│CH360770││├──┼───────────┼─────────┼───────────┼───────────┼────────┼──┤│009│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7年11月25日│107年11月25日│CH360771││├──┼───────────┼─────────┼───────────┼───────────┼────────┼──┤│010│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7年12月25日│107年12月25日│CH360772││├──┼───────────┼─────────┼───────────┼───────────┼────────┼──┤│011│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8年1月25日│108年1月25日│CH360773││├──┼───────────┼─────────┼───────────┼───────────┼────────┼──┤│012│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CH360774││├──┼───────────┼─────────┼───────────┼───────────┼────────┼──┤│013│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5日│CH360775││├──┼───────────┼─────────┼───────────┼───────────┼────────┼──┤│014│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8年4月25日│108年4月25日│CH274876││├──┼───────────┼─────────┼───────────┼───────────┼────────┼──┤│015│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8年5月25日│108年5月25日│CH274877││├──┼───────────┼─────────┼───────────┼───────────┼────────┼──┤│016│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CH274878││├──┼───────────┼─────────┼───────────┼───────────┼────────┼──┤│017│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8年7月25日│108年7月25日│CH274879││├──┼───────────┼─────────┼───────────┼───────────┼────────┼──┤│018│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8年8月25日│108年8月25日│CH274880││├──┼───────────┼─────────┼───────────┼───────────┼────────┼──┤│019│107年2月10日│27,000元│108年9月25日│108年9月25日│CH274881││├──┼───────────┼─────────┼───────────┼───────────┼────────┼──┤│020│107年2月10日│237,601元│108年9月9日│108年9月9日│CH360759││└──┴───────────┴─────────┴───────────┴───────────┴────────┴──┘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