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911號
原 告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被 告 百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德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105年6月1日至105年6月29日間出貨
予被告,雙方並約定以月結方式付款(月底結帳次月底前付
款)。嗣收款日屆至,原告向被告請款,欲多次藉故拖延,
屢次催索,不獲清償,合計未收貨款為新臺幣(下同)30,2
70元,為此,爰特依據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之規定
提起本訴等情,業據其提出設點申請書、出貨單及應收帳款
對帳單證明。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
,2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5年10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
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