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彥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彥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彥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查,上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應為99年1月15日前2、3日至99年1月22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應為98年12月初某日至99年1月9日,檢察官聲請書之附表記載有誤,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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