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侵聲再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聲再字第4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呂長生 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01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1號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上開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無從補正,應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