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侵上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64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金龍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侵入住宅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上訴人甲○○因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同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其中刑法第306條為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甲○○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關刑法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部分併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
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鄭富城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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