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戊○○相對人丙○○
丁○○甲○○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權利金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601號成立和解,其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均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錫芬附表:
┌──┬──────┬──────┬────────┐│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訴訟費用│17,345元│由聲請人預納。│├──┼──────┼──────┼────────┤│一│土地測量費│4,580元│由聲請人繳納。│├──┼──────┼──────┼────────┤│一│土地測量費│4,800元│由聲請人繳納。│├──┼──────┼──────┼────────┤│一│和解成立退費│11,557元│已退還聲請人。│├──┴──────┼──────┼────────┤│共計│15,168元││├─────────┼──────┴────────┤│總計│兩造分擔方式:各1/2│││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7,584元│││(15,168÷2=7,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