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四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扣之古柯鹼(驗餘淨重○‧○○七○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並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四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白色粉末一包(淨重○‧○○八○公克,取樣○‧○○一○公克鑑析用罄,餘重○‧○○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六年度青字第四六四號),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此有該中心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航檢鑑字第○九六○三五三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而古柯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