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950號債權人 李朝龍宏德水電材料行債務人 王盈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73,870元、②70,900元、②210,600元,及自民國①96年11月15日、②97年2月12日、③97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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