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05號受罰人即程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未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壹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第4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於民國96年1月15日同意就任程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願任同意書1份附本院96年度司字第4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內可稽,是其原應於就任清算人後6個月即96年7月14日前完結清算,惟受罰人未於期限內完成,且遲至96年11月15日始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顯逾6個月之法定期限,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