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50號聲請人甲○○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止。
聲請費用由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清算人,因新遠公司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累積留抵之營業稅額,尚未經核退,致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93年司字第96號民事聲請卷宗),及前次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即本院96年度聲字第735號民事聲請卷宗),並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函詢明確,故認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3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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