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許禎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梁律佶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二林鎮安殿巷26號,於民國93年8月14日死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捌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67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又依財政部頒佈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處,代管無人承認遺產案件,應聲請法院酌定管理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5年度家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梁律佶之遺產管理人在案,查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正在進行中,其所遺彰化縣○○鎮○○○段2-125、2-126地號土地拍賣最低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為恐日後管理遺產管理報酬無法取償,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財政部訂定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為8,0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5年度家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彰院賢100司執孟字第39393號函影本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家抗字第1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信屬實。
是揆諸前情,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得召開進而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而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四、次查,本院審酌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行為,及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請求酌定管理報酬為8,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