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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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被告甲○○
毅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審交易字第5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甲○○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