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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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魏憶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黎惠萍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