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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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羅詩蘋 律師 莊佳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捌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