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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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錦炎
王錦郎王永和錢盛發胡英敏張惠玲 林銀籤蔡秋花黃麗玉陳秋香 詹淑真 張詹月娥 曾永堂 王嘉堘吳美麗 王紹軒 王景輝 王聰錦 王景順 王錕山 李宜霖 王石頭 王清發 王清瓶 王清鑫 邱碧瑩 王成金 王文正 王樹火 王榮隆 王錢 王榮郎 江萬教 江淑美 王正和 陳鳳華 邱賴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妨害投票案件(98年度選偵字第139、21
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錢錦炎等37人涉犯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選偵字第139、219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賄款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43,500元,分別係被告錢錦炎等37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且為其等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錢錦炎等37人所犯投票受賄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2月24日以98年度選偵字第
139、21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定1年之緩起訴期間,並於99年1月11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99年1月11日至100年1月10日,而被告等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期滿亦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賄賂金額之現金共計43,500元,分別係被告錢錦炎等37人所有,且為其等37人涉犯投票受賄罪所得之物,業據其等37人供承在案,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所提前揭聲請,核與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表:
┌──┬─────┬─────────┐│編號│被告│扣案金額(新臺幣)│├──┼─────┼─────────┤│1│王錦郎│1200元│├──┼─────┼─────────┤│2│王永和│1500元│├──┼─────┼─────────┤│3│曾永堂│900元│├──┼─────┼─────────┤│4│錢盛發│1200元│├──┼─────┼─────────┤│5│錢錦炎│2100元│├──┼─────┼─────────┤│6│張詹月娥│600元│├──┼─────┼─────────┤│7│林銀籤│1500元│├──┼─────┼─────────┤│8│張惠玲│600元│├──┼─────┼─────────┤│9│林蔡秋花│600元│├──┼─────┼─────────┤│10│李宜霖│1500元│├──┼─────┼─────────┤│11│王吳美麗│1200元│├──┼─────┼─────────┤│12│王錕山│600元│├──┼─────┼─────────┤│13│王聰錦│1500元│├──┼─────┼─────────┤│14│王清發│1500元│├──┼─────┼─────────┤│15│王清鑫│600元│├──┼─────┼─────────┤│16│王清瓶│300元│├──┼─────┼─────────┤│17│王樹火│900元│├──┼─────┼─────────┤│18│邱碧瑩│2100元│├──┼─────┼─────────┤│19│王文正│900元│├──┼─────┼─────────┤│20│王成金│600元│├──┼─────┼─────────┤│21│王石頭│900元│├──┼─────┼─────────┤│22│江萬教│2100元│├──┼─────┼─────────┤│23│江淑美│600元│├──┼─────┼─────────┤│24│王榮郎│900元│├──┼─────┼─────────┤│25│王正和│600元│├──┼─────┼─────────┤│26│王錢│300元│├──┼─────┼─────────┤│27│王榮隆│2100元│├──┼─────┼─────────┤│28│邱賴英│1500元│├──┼─────┼─────────┤│29│陳鳳華│900元│├──┼─────┼─────────┤│30│王嘉堘│1200元│├──┼─────┼─────────┤│31│王景順│1500元│├──┼─────┼─────────┤│32│王景輝│900元│├──┼─────┼─────────┤│33│王紹軒│900元│├──┼─────┼─────────┤│34│胡英敏│1500元│├──┼─────┼─────────┤│35│王陳秋香│2100元│├──┼─────┼─────────┤│36│ 陳黃麗玉 │1800元│├──┼─────┼─────────┤│37│詹淑真│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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