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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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錦炎
王錦郎王永和錢盛發胡英敏張惠玲 林銀籤 林 蔡秋花 陳 黃麗玉 王 陳秋香 詹淑真 張詹月娥 曾永堂 王嘉堘 王 吳美麗 王紹軒 王景輝 王聰錦 王景順 王錕山 李宜霖 王石頭 王清發 王清瓶 王清鑫 邱碧瑩 王成金 王文正 王樹火 王榮隆 王錢 王榮郎 江萬教 江淑美 王正和 陳鳳華 邱賴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妨害投票案件(98年度選偵字第139、21
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錢錦炎等37人涉犯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選偵字第139、219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賄款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43,500元,分別係被告錢錦炎等37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且為其等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錢錦炎等37人所犯投票受賄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2月24日以98年度選偵字第
139、21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定1年之緩起訴期間,並於99年1月11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99年1月11日至100年1月10日,而被告等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期滿亦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賄賂金額之現金共計43,500元,分別係被告錢錦炎等37人所有,且為其等37人涉犯投票受賄罪所得之物,業據其等37人供承在案,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所提前揭聲請,核與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表:
┌──┬─────┬─────────┐│編號│被告│扣案金額(新臺幣)│├──┼─────┼─────────┤│1│王錦郎│1200元│├──┼─────┼─────────┤│2│王永和│1500元│├──┼─────┼─────────┤│3│曾永堂│900元│├──┼─────┼─────────┤│4│錢盛發│1200元│├──┼─────┼─────────┤│5│錢錦炎│2100元│├──┼─────┼─────────┤│6│張詹月娥│600元│├──┼─────┼─────────┤│7│林銀籤│1500元│├──┼─────┼─────────┤│8│張惠玲│600元│├──┼─────┼─────────┤│9│林蔡秋花│600元│├──┼─────┼─────────┤│10│李宜霖│1500元│├──┼─────┼─────────┤│11│王吳美麗│1200元│├──┼─────┼─────────┤│12│王錕山│600元│├──┼─────┼─────────┤│13│王聰錦│1500元│├──┼─────┼─────────┤│14│王清發│1500元│├──┼─────┼─────────┤│15│王清鑫│600元│├──┼─────┼─────────┤│16│王清瓶│300元│├──┼─────┼─────────┤│17│王樹火│900元│├──┼─────┼─────────┤│18│邱碧瑩│2100元│├──┼─────┼─────────┤│19│王文正│900元│├──┼─────┼─────────┤│20│王成金│600元│├──┼─────┼─────────┤│21│王石頭│900元│├──┼─────┼─────────┤│22│江萬教│2100元│├──┼─────┼─────────┤│23│江淑美│600元│├──┼─────┼─────────┤│24│王榮郎│900元│├──┼─────┼─────────┤│25│王正和│600元│├──┼─────┼─────────┤│26│王錢│300元│├──┼─────┼─────────┤│27│王榮隆│2100元│├──┼─────┼─────────┤│28│邱賴英│1500元│├──┼─────┼─────────┤│29│陳鳳華│900元│├──┼─────┼─────────┤│30│王嘉堘│1200元│├──┼─────┼─────────┤│31│王景順│1500元│├──┼─────┼─────────┤│32│王景輝│900元│├──┼─────┼─────────┤│33│王紹軒│900元│├──┼─────┼─────────┤│34│胡英敏│1500元│├──┼─────┼─────────┤│35│王陳秋香│2100元│├──┼─────┼─────────┤│36│ 陳黃麗玉 │1800元│├──┼─────┼─────────┤│37│詹淑真│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