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5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2號3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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