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 律師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9日以94年度易字第144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條之1第2項規定,原裁定應中華民國94
刑事第六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 律師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9日以94年度易字第144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條之1第2項規定,原裁定應中華民國94
刑事第六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