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78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德玄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1,96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月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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