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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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邱超偉 律師被告甲○○
丁○○乙○○
3號己○○庚○○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82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8,104元。惟本件原告係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賠償,依同條第3項規定,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