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中所載之票款金額與所附證物之金額不符(證物支票影本6紙總計金額為1,000,000元)。
二、請提聲請人之聯絡電話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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