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
戊○○丁○○兼上3人之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己○○原告辛○上6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丁玉雯 律師被告甲○○即新風企業社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陳銘珠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蔡語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