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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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三)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八八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永頌
辜郁雯 尤伯祥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八八號判決主文第壹行原誤載「原判決關於 林業勝 販賣毒品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甲○○販賣毒品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八八號判決主文第壹行原誤載「原判決關於林業勝販賣毒品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顯係誤寫,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甲○○販賣毒品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黃瑞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秦仲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