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30號
原   告  游佳諭
被   告  蕭登仁蕭錫清 之承受訴訟人
       蕭惠文 即蕭錫清之承受訴訟人
       蕭惠中 即蕭錫清之承受訴訟人
       王昶盛 即蕭錫清之承受訴訟人
       王進賢 即蕭錫清之承受訴訟人
       王姿懿 即蕭錫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蕭登仁、蕭惠文、蕭惠中、王昶盛、王進賢、王姿懿
為被告蕭錫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
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
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承受人蕭錫清已於民國106年3月23日死亡,而蕭登
仁、蕭惠文、蕭惠中為蕭錫清之子女,次女 蕭惠才 已於105
年3月19日死亡,蕭惠才之子女即王昶盛、王進賢及王姿懿
為蕭錫清之孫,蕭登仁、蕭惠文、蕭惠中、王昶盛、王進賢
、王姿懿均為蕭錫清之法定繼承人等情,有原告所提之蕭錫
清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蕭錫清繼承人之全體戶籍謄
本附卷可稽,核閱屬實。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
院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繼承人蕭登仁、蕭惠文、蕭惠中、王昶
盛、王進賢、王姿懿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李昕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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