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87號聲請人 洪鳳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瓊文┌──────────────────────────────────────────────┐│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楊志明匯豐商業銀行台中分│101年9月18日│200,000元│0000000│││││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