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五八號
原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惟原告僅繳納伍仟伍佰壹拾元,尚欠壹萬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官楊秋鈴附表:
一、土地部分$3500X160.2+$3500X208.3=$0000000
0、建物部分
$19600+149600=$000000
0、不當得利部分
$60075+$39056+$39056=$138187合計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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