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58號
上訴人乙○○兼法定代理人辛○○上訴人辰○○
戊○○甲○○癸○○卯○○庚○○寅○○丁○○己○○丑○○○子○○丙○○○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壬○○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訴字第1058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8萬9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黃柄縉法官唐于智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
土地部分: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3500元,以上訴人上訴
2部分面積各為160.2平方公尺、208.3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8萬9750元。
(160.2+208.3)*35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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