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七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七七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官王宜玲┌───────────────────────────────────────────────────────┐│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七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玉山銀行民生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貳萬玖仟玖佰柒拾伍│AK0一二八0一││││行 鄭建華 │││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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