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八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快門開發有限公司、甲○○、皇統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