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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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0八號
原告己○○
庚○○甲○○丁○○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蓮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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