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0號
被告乙○○
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被告二人連續共犯強盜等罪,業經被告二人自白明確,互核相符。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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