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二0號
上訴人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台生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宣玉華 律師複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被上訴人青春健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受告知人乙○○原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一九0之一號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請求對乙○○告知訴訟,本院認為本件訴訟結果對於 胡君 有利害關係,依聲請及職權向胡君告知訴訟。茲因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上訴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乙○○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燁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