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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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聖傑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兆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477號、114年度偵字第4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江聖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業經辯論終結,然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