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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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聖傑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兆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477號、114年度偵字第4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江聖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業經辯論終結,然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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