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甲○○所犯詳如附表所載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係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後所犯,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後已逾六月,未符刑法第41條第2項要件,不得易科罰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2不得抗告,其餘均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11.16.│95.11.1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毒偵字第│││年度案號│495號│49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1340號│96年上訴字第1340號│││實├──────┼──────────┼──────────┼──────────┤│審│判決日期│96.06.20.│96.06.20.││├─┼──────┼──────────┼──────────┼──────────┤│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上訴字第1340號│96年上訴字第13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7.30.│96.07.30.││├─┴──────┼──────────┼──────────┼──────────┤│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合│││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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