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榮彬律師
吳尚昆律師 李怡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日起執行羈押,復於96年10月22日起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停止羈押,繼於97年7月16日起因強制戒治期滿,由本院接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