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5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5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呂坤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