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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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 陳平定 輔佐人 林輝情 被告臺中縣政府代表人 黃仲生 訴訟代理人 陳仁宗
趙子鑫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台內訴字第096018435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許武峰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逸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陳平定住臺中縣太平市○○路○○○巷○弄○○
號10樓輔佐人林輝情住臺北縣新店市○○路○段○○○巷○○
號被告臺中縣政府設臺中縣豐原市○○街○○號代表人黃仲生住同上訴訟代理人陳仁宗住同上
趙子鑫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台內訴字第096018435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許武峰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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